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院【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4.01.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此复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法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4]52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自诉人徐高诉陈岳故意伤害一案是否立案受理的问题于1993年向我院作了请示。徐高与陈岳于1989年8月20日因上下公共汽车发生口角后互殴,陈将徐鼻骨打成骨折。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徐于1990年5月向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以重伤害追究陈的刑事责任,西城区法院审查后将此案移送西城区检察院。经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研究,此案公安机关以撤案处理。

1993年6月,徐再次向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陈的刑事责任。为此,西城区法院就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过公诉程序,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就同一事实再受理自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经研究,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即对这种案件,法院应予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理由是:(1)这种案件虽经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并作出撤案决定,但并未经过法院审理,因此,被害人坚持自诉的,法院仍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受公安机关决定的影响。(2)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我院就此意见又向最高法院作了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同意我院的倾向性意见,并作了正式答复。

现将最高法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