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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4]17号【发布日期】1994.07.25【实施日期】1994.07.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棉花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遏制这类犯罪的发展、蔓延。

二、对于发现的棉花掺杂使假案件,当地法院应该提前了解案情,并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一俟案件起诉,立即抓紧审理,尽快判决。对这类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该数罪并罚的要数罪并罚,该重判的坚决判处重刑。要注意依法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要注意适用财产刑,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三、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近期内应抓紧审结一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典型案件。各有关高级法院应加强督办、指导,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告最高法院。特别是河南、湖北、山东、河北等高级法院对已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更应督促有关下级法院加快审理进度,及时作出判决。

四、各地法院在审判这类犯罪案件时,应精心组织好公判大会,通过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和新闻媒介的广泛报道,扩大办案效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除少数重大典型案件应及时报由最高法院统一公布外,其余案件的报道均由当地法院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协商,统一部署,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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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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