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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与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伊东羊绒分梳厂购销羊绒分梳联合机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1994]268号【发布日期】1994.11.04【实施日期】1994.11.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内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4)95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制造公司、原胶南第二纺织机械厂)与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下称毛纺厂)签订的由制造公司供给毛纺厂LFN246型羊绒分梳联合机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胶南二纺机厂,并且,供方以代办运输方式在胶南交付了货物。因此,合同履行应为胶南。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栏目中填写的“需方地验收”及第十三条关于安装调试的约定均构不成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指定胶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院有关诉讼材料移送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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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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