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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政字[1994]64号【发布日期】1994.12.08【实施日期】1994.12.0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女检察官协会(ChinaWomenProcurators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活动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 宗旨

一、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组织全国女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

三、弘扬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女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促进我国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女检察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为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献计献策。

二、组织女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三、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关心女检察官的生活。

五、大力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女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培养优秀的女检察官。

六、与各级妇联组织、其他行业妇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对搞好妇女工作提出建议。

七、组织、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和各国的女检察官及有关妇女组织、妇女界友好人士之间的民间往来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以及原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女干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名誉理事或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会;

五、根据理事会提议,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每届理事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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