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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3]29号【发布日期】1993.10.20【实施日期】1993.10.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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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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