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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研]发[1991]20号【发布日期】1991.07.26【实施日期】1991.07.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今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等自然灾害,给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我国人民同灾区人民一道,以各种形式大力支援抗灾抢险,组织生产自救的斗争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破坏灾区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一切犯罪活动,确保受灾地区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破坏抗洪救灾的各种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迅速、严厉予以打击。对以反革命为目的,造谣惑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有关反革命罪的规定定罪判刑;对抢劫抗洪器材、救灾款物,抢劫受灾地区公私财产、强奸妇女等严重犯罪活动,以及盗窃、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备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于贪污、盗窃、挪用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要及是依法从重判处。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上述犯罪案件,应加强监督指导。

三、对于上述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要组织足枸的审判力量,依法迅速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条件具备的,还应到发案地进行公开宣判。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典型案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和宣传群众与破坏救灾抢险的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胜利。

四、在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因洪涝灾害和抢先救灾发生的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依法受理,以有利于团结抗灾、救灾。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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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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