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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志平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案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90]民监字第130号【发布日期】1990.11.05【实施日期】1990.11.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号民事判决,于今年2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5000元应全部归其所有,为此,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省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志平得2600元,刘运林、朱悠久夫妇得2400元,似有不当。

以上意见,供你们处理该案申诉时参考。处理结果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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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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