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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发布日期】1990.02.16【实施日期】1990.02.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文件规定数额5万元执行。

二、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亦应立案侦查。

三、你院对上述两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原执行“3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案件已作了处理的,不再改变;如案件立案后未侦查终结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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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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