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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65.12.06【实施日期】1965.12.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豫法字第11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我国公民郭国选与蒙籍配偶苏和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照1964年3月19日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征询女方意见后再行处理。至于征询意见的办法,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可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信我国驻蒙使馆,请他们协助征询女方意见。给驻蒙使馆的信,应抄送外交部,并由外交部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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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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