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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研字第4990号【发布日期】1957.03.09【实施日期】1957.03.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

二、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二年后,是否必须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罪犯可以减刑,但并非一律必须减刑,减刑与否应视罪犯是否合于减刑条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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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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