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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肃反运动中自动坦白的强奸年幼女学生的案件应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6.08.20【实施日期】1956.08.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4日〔56〕刑上字第44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在肃反运动中自动坦白的强奸年幼女学生的案件,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强奸幼女的犯罪的性质很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但是,“坦白从宽”的政策也适用于强奸幼女的案件。至于究竟宽到什么程度,那是要看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在肃反运动中自动坦白的强奸年幼女学生案件(关于什么是幼女的问题,可查阅本院1955年1月18日法行字第510号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函),必须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时间、坦白情况和对社会的危险程度等,全面地分析研究,依法从宽处理,可以免予处刑或者予以减轻、从轻处刑(对解放以前的犯罪,一般可以不予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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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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