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行字第16242号【发布日期】1955.11.21【实施日期】1955.11.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北省阜城县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来信已经收到,对你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以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所谓老红契压倒土地证的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

至于假造红契以侵占他人产权,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什么处分,要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