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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行字第10512号【发布日期】1954.10.28【实施日期】1954.10.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东法组字第5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金惠珍为其丈夫去台湾已2年多没有通讯等要求离婚,常熟市人民法院批示:“查台湾系待解放区,被申请人无法来院应讯,为此本院暂不处理”。金惠珍对此批示不满写信解放日报社转来我院,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当否请示。

195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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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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