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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66号【发布日期】2002.07.04【实施日期】2002.07.04【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

附:国家邮政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2002年5月29日国邮[2002]262号)

国务院:

1995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下简称《货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我局认为,《货代规定》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在封套上注有公民个人姓名和地址的信函。外经贸部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此解释不能区分私人信函和商业文件。

因对“私人信函”的不同的理解,造成了信件寄递市场的混乱,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提请国务院对“私人信函”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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