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字号】中办发[1984]44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84.12.24【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方已经基本清退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的华侨私房。但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以及代管的华侨私房,长期没有归还。对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反映十分强烈。

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于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尽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

1.凡属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社队、企事业等)占用的,应在1985年上半年退还产权,并在两年内将房屋退还房主。

2.凡属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经分配给农民的,要积极、慎重处理。对于腾退后仍有房屋居住的农民,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腾退后无房居住的农民,有关部门应事先安排建房用地,供应所需建筑材料,根据其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帮助其建好新房,勿因退房使农民在经济上和住房上产生困难。

3.凡属应退还的华侨私房,严禁继续拆除或改建。已被单位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该单位给予原房主合理的经济补偿;已被农民住户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国家、集体给予原房主一定的经济补偿。已被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若原房主要求重建新房或复原,原宅基地应允许原房主使用;原宅基地已作他用确难退出的,应优先另行安排。

4.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对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用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镇建制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被错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一律不再改造。

1.改造时未照顾到华侨国内、国外人口,留给应有自住房的,应按当时人口补留高于一般房主居住水平的自住房。

2.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确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应以1957年《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为准。房主具备上述四种人身份之一者,其房屋应按华侨私房对待。

3.凡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如本人要求发还已按政策改造的私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三、代管华侨私房(含当时去台人员,后转为海外侨胞的房产),参照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3>139号)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1.代管华侨私房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若产权人要求发还产权,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即可发还产权。产权人的原自住房,如确需自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腾退。

2.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按照当时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3.凡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其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如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四、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五、腾退华侨私房所需经费,按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单位解决。

1.属于部队的,在部队经费中开支;属于企业的,在企业有关费用中开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行政事业费开支确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2.私人占用华侨私房,退还又确有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3.对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重,经费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解决,有困难的少数地区,中央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从1984年起,在3年内,每年由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一亿元的专款,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根据情况,提出分配计划,由财政部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为了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继续清除“左”的影响。要加强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华侨政策。

2.加强领导。由于时间较久,情况复杂,牵涉面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难度较大。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任务较重的地方,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并组成得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3.摸清情况,制定方案,督促落实。各地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逐个市、县摸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分期分批解决,力争在五年内完成。各级领导和城建、房管、财政、侨务部门,都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告一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