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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80.09.22【发布日期】1980.09.22【实施日期】1980.09.22【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外汇专业银行。 
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任务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经营一切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设总行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内外的贸易、金融重要地点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二章 资本 
第四条 中国银行的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五条 中国银行经营和受托办理下列各项业务: 
(一)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的国际结算; 
(二)国际银行间的存款和贷款; 
(三)华侨汇款和其他国际汇兑; 
(四)外币存款、贷款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人民币存款、贷款; 
(五)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 
(六)国际黄金买卖; 
(七)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 
(八)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九)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十)信托和咨询; 
(十一)国家许可和委托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授权,参加国际金融会议。 
第七条 中国银行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机构 , 得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银行设董事会,由名誉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和董事若干人组成, 均由国务院委任。 
第九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的任务如下: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和计划; 
(二)听取和审查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度决算和盈余处理方案; 
(四)任免本行的高级职员; 
(五)审定本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银行设监事会,由首席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均由国务院委任。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监事会的任务如下: 
(一)监察本行对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行业务方针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本行年度决算表报; 
(三)调查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请国务院委任。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行长负责全行的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中国银行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 
上述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监事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或董事监事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包括委托代表出席)方得开会。决议事项由出席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