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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水产部(已变更)【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58.03.17【发布日期】1958.04.19【实施日期】1958.07.01【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

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航行的时候,应当每隔约一分钟,连续发放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五秒钟;

(二)在锚泊的时候,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响声,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响声,以引起来船注意,直到驶过为止;

(三)在捕鱼的时候,也应当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二)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三)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四)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五)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一)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二)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三)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四)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五)被追越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一)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二)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三)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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