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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1.08【实施日期】1996.11.08【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江苏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1月8日请示:

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进行清理,清理的标准如何掌握?如何确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突破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如下:

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对设定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清理。

在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其清理的标准,除了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外,还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超越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应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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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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