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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林业部1996年10月25日请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11月5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这一规定,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的,该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进行委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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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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