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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1.02【实施日期】1997.01.02【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四川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7日请示: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数额。规章规定罚款幅度如何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2日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规章可以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规定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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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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