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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发布日期】2004.09.08【实施日期】2004.09.08【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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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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