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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刑发[2005]1号【发布日期】2005.01.17【实施日期】2005.01.17【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经[2004]1507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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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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