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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不清致权证交易损失,要求侵权赔偿

权证交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机场作为发行人,发布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载明:作为机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组成部分,机场无偿派发的24,000万份机场认沽权证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权证类型为美式认沽权证;存续期一年;行权价7元;行权期间:权证上市首日起满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行权比例:权证持有人所持1份认沽权证可按行权价向机场卖出机场A股股票1股。律师

还提示投资者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包括权证价格波动风险、权证内在价值下跌至零的风险、时效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新品种尚未被市场完全认知的风险等。

机场发布关于权证行权的提示公告,载明:权证交易期间,认沽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机场发布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载明: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最后交易日为星期五,星期一起停止交易。

卢L投资机场认沽权证(下称机场权证)的交易记录显示:卢L合计买入机场权证30万份,当日未卖出,买入成本价格0.388元/份,总值为11.64万元。

《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第十七条规定: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律师

上交所所属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案外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确认证券公司各下属营业部使用的系该公司开发的网上交易系统,该系统提供权证交易自助开通功能,只有在该系统中同意并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后才能开通权证交易功能。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卢L已在该交易系统中开通了权证交易功能。

卢L认为上交所给予券商自动解冻权证创设抵押物为错误行为,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公告方式有瑕疵、未尽告知义务,机场权证上市公告书表述不完整、有瑕疵,诉请判决上交所、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机场赔偿其直接损失11.64万元,投资机会损失26.79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卢L因上交所、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机场未依法履行权证发行、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卢L投资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卢L作为机场权证交易的投资者,诉求机场(权证发行人)、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权证交易代理人)、上交所(权证发行、交易的监管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对卢L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鉴于上交所、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机场的法律主体不同,法定义务不同,卢L与上交所、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机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同。

机场作为机场权证的发行人,《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机场举证的八份公告,均属于机场权证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应当披露的信息,且公告的格式、内容、时点、方式亦均符合法定要件。关于系争“最后交易日”的确定,上述公告“1-4”均在有效期间内充分、明确提示投资者机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12月15日。卢L认为上述公告的内容存在误导性表述,不足以提示投资者,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作为卢L参与权证交易的代理人,并非权证交易到期日的信息披露主体,义务范围应为向客户揭示权证交易的风险,卢L开通权证交易功能必须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此种电子签署方式并不违反上交所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故可认定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已经履行了其在权证交易代理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律师

上交所依据法律授权制定《权证管理办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生效。上交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向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揭示权证交易风险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过错。机场在“机场JTP1”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均严格依照规则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此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亦不存在过错。

鉴于上交所与卢L间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上交所亦非机场权证的发行人或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权证交易当事人,故卢L关于其与上交所间具有合同关系,上交所应承担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卢L作为机场权证投资者,应当在权证交易前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以及机场权证的基本信息,并在权证交易中审慎注意投资风险。权证作为证券市场新兴的交易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应严格按照现行的交易规则进行。

卢L主张的损失归责于机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不确定、权证信息披露的不准确、交易规则制定的不完善,显然事实依据不足,其主张上交所、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机场赔偿损失有悖于公平公正、风险自负的证券交易原则,亦与卢L自身的交易能力不符,对卢L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卢L上诉称:机场发布的权证上市公告书中虽明确了权证存续期,但未明示权证交易起止日期,且相关信息未在交易场所内予以公告,对卢L构成侵权。

卢L通过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委托下单进行证券买卖,证券交易代理人应当根据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外披露、更新的信息转化到交易场所内,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未在营业场所内更新“最后交易日”信息属未尽义务,对卢L构成侵权。

上交所应对权证终止交易、摘牌事项作出公告,但其未能维护、更新交易信息,既未要求发行人进入其管理的场所披露信息,也未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场所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新,给予券商自动解冻抵押物的行为违背了两条基本法则,即违背券商注销权证要用同等数量权证赎回创设权证抵押物的基本原则和《证券法》的公平原则,故上交所对卢L构成侵权。律师

关于上交所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交所多次发布的通知,要求上交所会员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权证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对机场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不存在过错,且上交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行为与卢L的交易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上交所与卢L之间又并不具有合同关系,故卢L要求上交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卢L认为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未在营业场所内更新“最后交易日”信息属未尽义务,对其构成侵权。

证券公司营业部虽然与客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对于系争权证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由发行人履行,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并非系争权证的信息披露主体。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卢L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足以证明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已履行了权证交易风险的告知义务。对于证券公司及营业部而言,向客户提供权证发行人发布的信息并非其法定义务,未将本案所涉权证最后交易日的信息提示给客户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未对卢L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卢L投资的损失。律师

关于机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判断机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全面、适当履行了权证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权证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上市公告书、终止上市提示公告、行权提示公告和终止行权提示公告,进行权证交易信息披露。在系争权证的整个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系争权证发行人机场先后发布的行权提示公告、终止行权提示公告和终止上市提示公告等,披露时间、次数均符合《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从披露的内容看,上述公告中有关专业性很强的权证“存续期间”、“交易期间”、“行权期间”和“终止上市”的时间,均用词准确,对本案所涉权证的最后交易日提示明确,并无混淆之意,应当能够对投资者已起到充分的提示作用。机场已经全面适当履行了系争权证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无误导和违法之处,不存在过错。律师

在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下,权证的正常交易风险和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负,这是权证交易参与者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也是权证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权证的性质决定了权证交易在给投资者带来可能的高收益的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可能的高风险和损失,如果权证的投资者不能理性面对并始终牢记风险自担的原则,将对权证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造成极大影响,最终导致市场难以继续存在和发展。

本案中,在权证发行人已经按照既定的交易规则充分适当履行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卢L是否投资系争权证,以及投资的盈亏都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的投资决策,也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交易损失。(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0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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