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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虚假陈述责任人可分为五种情形十大类,所承担的责任各有不同。律师

(1)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承担无过错责任之连带责任的是: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作担保的发行人。

(3)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之连带责任的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4)就其负责部分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之连带责任的是: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

(5)承担过错责任的是: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律师

证券民事诉讼最好的诉讼方式是集团诉讼,现行的共同诉讼制度加诉讼代表人制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地域分布分散。庭审时法院采取了合并审理,但判决却只能分别作出,原告的理由和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其理由基本上是相同的。

有关法律:《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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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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