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离婚后,保险受益人应当尽快变更

沈洁律师在处理有关保险理赔咨询时发现,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的不在少数,但往往忽视两点:购买保险不指定受益人;在离婚后受益人为原配偶的,不及时更改,从而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律师

【案情】唐先生生前购买了一份保额较大的死亡险,指定妻子为受益人,两人共渡3年婚姻生活后最终分手,不久唐先生因为手术并发症去世,其父母前往保险公司申领死亡保险金时才发现,受益人仍为唐先生前妻,而唐先生前妻不愿意配合其前公婆申领保险金,使得一场保险理赔陷入僵局。

对此沈洁律师提示:

一、购买保险应当指定受益人。

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死亡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往往忽视了受益人的指定。所谓受益人就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就能获得保险金。保险金是免于缴纳所得税的。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如果死亡保险不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遗产在继承人间进行分割。律师

二、离婚后,应当尽快变更受益人。

鉴于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人之常情,离婚后一般不愿意再让前妻/前夫成为受益人,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近亲属、朋友,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变更受益人的手续非常简单,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