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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催缴中,投保人没有及时付款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L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人寿保险公司核保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L,保险期间为23年,年交保费为100,000元。如果L未按照约定日期缴纳保费的,首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等材料,申请复效。经人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等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涉案保单记载业务员为宋远。律师

L在人寿保险公司处通过POS机缴纳保费100,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向L发送短信,提示其缴纳保费100,000元,如果有何疑问,与宋远联系,并注明宋远联系电话。

人寿保险公司再次向L发送短信,提示其未缴纳保费,合同效力暂时中止,请尽快到人寿保险公司处办理相关手续,详询95519。人寿保险公司另通过客服电话联系L,提示其保单因欠费暂时失效,在两年内可办理复效手续,届时携带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至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办理。L表示将于半年后至人寿保险公司公司缴费并办理复效手续。

人寿保险公司再次通过客服电话联系L,提示涉案保单未缴纳保费,即将永久失效,L表示其第二期保费已经缴纳。客服人员提示因合同处于失效状态,不是支付欠款即可,还需要至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办理复效手续,建议L携带身份证、保险合同办理复效手续。L表示已经知悉。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又向L发送短信,提示其保单将于10天后永久失效,请及时前往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柜面办理相关手续,详询95519。人寿保险公司再次向L发送短信,提示其保单永久失效,请尽快前往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柜面办理相关手续,详询95519。

本案的投保单、保单、保险条款等共同组成原、人寿保险公司双方的保险合同法律文本。由于目前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投保单的效力,认可投保单的证明力,即L对于合同条款内容已经知悉,包括在分期缴纳保费时,对于欠付保费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L欠缴保费,人寿保险公司一再通过短信、客服电话连续、多次的提醒L,保单因欠缴保费,影响到合同效力,需要至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柜面处办理复效手续,同时另明确复效所需携带的证件时,L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特别是L已经允诺将亲自前往缴纳第二期保费并办理复效手续,但是,其均未遵照执行,最终导致涉案保单永久失效,L对此主观上存有过失。至于L陈述其听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S的指示,将两期保费均解入案外人李某的私人账户的事实,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完善待证事实。律师

另一方面,从人寿保险公司设置的投保单以及第一份短信分析,说明涉案业务员S具有代收保费和补交保费的权利外观,人寿保险公司在之后的催缴过程中,没有明确限缩S的代理权限,对合同的失效也存有一定过错,双方均需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鉴于L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其诉请解除合同,是认为人寿保险公司预先违约,导致其无法实现缔约目的,故而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因人寿保险公司承诺将偿付L退保金50,430.98元,L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保费与退保金的差额249,569.02元,酌情过错责任原则,人寿保险公司需承担99,827.61元的赔偿责任。律师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L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二、人寿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99,827.61元。(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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