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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体检期间出险,保费已交能否获得赔付

在投保人身保险的时候,除了简易险外,保险公司按惯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一般是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是符合某些条件的体检机构,比如二级甲等以上级别的医院。保险公司组织被保险人体检的原因在于甄选某些被保险人,如已经身患重病、绝症的,如果这类人要承包,保险公司有两种应对方式:一是拒保,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客户,正如客户可以选择多家保险公司一样,这是对风险的规避。二是提高保险费率,也就是增长保费。因为此类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赔付增加,所以保费也相应增加。不过国内保险公司多数采取拒保的方式。所以体检结果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险费,在通知被保险人体检的期间内或者发现体检不合格通知复检的期间内,被保险人正好出险,有时出险和被保险人的疾病甚至毫无关联性。比如一位高血压的病人因食物中毒死亡了。一位癌症患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等等。律师

这时候多数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遗产继承人会认为既然发生的保险事故和体检出的疾病或者不合格因素没有任何关联,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何况保险费都交付了。而保险公司毫无例外的作出拒赔。那么谁的说法更加正确呢?法律咨询

沈律师答复,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和一般合同一致,有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销售保险是一种要约邀请,及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建立合同的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是要约,就是发出一种希望保险公司和自己订立合同的请求。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及完成了承诺,承诺到达投保人后保险合同成立,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如果合同还处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自然合同没有成立。沈律师解释反要约,就是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求和条件后,对方提出新的要求,即为反要约。经过刚才的分析,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保险合同还没有订立,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律师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行为是否代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呢?沈律师认为不能这么简单的认为,一般代理人收取的保费是一种暂收款性质,出具的一般是收据并非是发票,不能认为是实际履行了合同。特别是在需要体检的人身保险中,需要先行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要求。如果不符合需要增加保险费、不予承包或者复检后方承包的,合同皆没有成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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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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