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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业务员代被保险人签名,合同无效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梁W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阳光人寿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人寿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合同上签章,约定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L,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未指定,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20年,年交保险费95,000元。律师

该合同由梁W在投保人处签名确认,被保险人签章处显示“L”签名。2012年5月2日,梁W支付保险费95,000元。2013年7月11日,L出具有关情况说明,表示未授权委托梁W、销售人员签订本案保险合同。

司法鉴定中心对简易投保书上被保险人签章处“L”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是简易投保书上的“L”签名字迹不是L所写,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梁W诉称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梁W推销一份价值为95,000元的理财产品,经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导,投保了阳光人寿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还在投保书上冒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梁W发现购买的是保险而不是理财产品,遂多次与人寿保险公司协商要求退保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所签人寿保险合同无效、人寿保险公司返还梁W保险费95,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偿付梁W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梁W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梁W对于被保险人L未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亦有过错,梁W和保险销售人员存在串通的嫌疑,损害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利益;如果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人寿保险公司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均应当由梁W自行承担。

电话回访录音材料,证明梁W在电话回访中曾确认投保书上系被保险人L亲笔签名,故梁W对于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亦有过错;梁W认为电话回访的问答是人寿保险公司策划的一个骗局,笔迹鉴定结论也证明了被保险人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系争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章处并非L本人签名,事后L亦未同意及认可该合同,故本案的保险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人寿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者,未经被保险人L同意即与梁W签订以被保险人L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梁W未征得被保险人L的同意,即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

合同无效,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人寿保险公司应当返还梁W保险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因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损失应各自承担,梁W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律师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人寿保险合同无效;返还梁W保险费95,000元;鉴定费2,000元,由两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与第二项规定时间一并付予梁W)。(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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