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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险到期后,保险公司能拒续保吗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李R,投保险种为“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分红型)(二十年缴费期),基本利益保障由“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长保无忧甲款长期疾病保险”组成,附加利益保障为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续保)、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每年续保)、综合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期满日2010年7月13日,每年续保)、定期寿险(二十年定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向李R发出“终止续保信”,称根据李R所投保的“康宝”综合住院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在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之前,人寿保险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的续保条件,经人寿保险公司重新审核,终止李R的“康宝”综合住院保险合同条款的续保。

综合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六条“保证续保”,载明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约生效日起、或自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附约的生效日起,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人寿保险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人寿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保证续保期间再延续五年,若人寿保险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则该附约将自动终止。律师

李R诉称,每年支付保费。但是人寿保险公司向李R发函,表示要终止续保,李R认为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李R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人寿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附加康宝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辩称: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对李R理赔足额赔付,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人寿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人寿保险公司解除的是附加康宝综合住院医疗保险合同,而不是李R投保的所有合同。

李R认为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基本利益保障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的十倍,李R之所以要购买人寿保险公司产品,是因为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利益比较诱人,且明确说每年续保,李R购买的是套餐。律师

保险合同中保证续保条款没有列明续保的条件,而本案人寿保险公司并不是依据第九条解除合同,解约信上明确了其依据第六条来解约,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人寿保险公司无法从李R处获得利益甚至亏损,是否就是解除合同的依据,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人寿保险公司则称,附加康宝综合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约定每五年是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会审核是否符合续保条件,续保条件是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内部的审核条件,考虑到健康状况、后续赔付情况,对于保证续保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同对于投保人、保险人都做了公平公正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投保人投保。在第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李R缴纳6,850元保费,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对李R的14次理赔申请足额给付,实际赔付83,363元。

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争议附加险的续保有明确约定,李R在签署投保单时也认可其已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故条款与投保单的记载也无矛盾之处。律师

设立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的商事行为,双方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应更多的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从追求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条款约定的基础上,选择不再续保,亦无不妥,故李R的诉请依据不足。(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844号(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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