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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损失算谁得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D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系列文件,与本案相关的包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自然人)》、合同文本、附件一《手续费收取标准》、附件三《开户调查表(自然人)》。期货公司经办人为该公司工作人员K。律师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载明:“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做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文末D手书“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

《客户须知》载明了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开户文件的签署和客户需知晓的事项。客户需知晓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七)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文末D手书“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律师

《开户申请表》记载了D的个人情况和联系方式,明确了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均为D本人。D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期货公司在审批意见及会员盖章处加盖经纪合同专用章。

合同附件一《手续费收取标准》表格内容未填写,但表格下方有D签名。合同附件二《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为空白合同,双方均未签章。合同附件三《开户调查表(自然人)》以勾选方式记录了D的个人情况、证券期货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内容,D在签名栏签名。

为实现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双方另签订《银期转账协议书》。银行出具银期转账签约确认单,D银行账户与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银期转账关系状态显示已开通。

D通过银行转存方式向其期货资金账户入金70万元,2012年5月28日再次入金10万元,共计入金80万元。交易结算单和期货客户资金清单显示,客户账号为1020013客户姓名为D的期货资金账户,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共入金80万元,期间手续费403,586.50元,平仓盈亏为-392,655元,当日结存及期末权益均为3,758.50元。D期货资金账户通过银期转账出金3,748元,至本案诉讼前D期货资金账户尚余10.5元。律师

D与期货公司诉讼中均确认,D期货交易合约类别为22项,22项交易合约种类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在交易期间未发生过变化。

D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期货公司赔偿全权代理期货交易而产生损失及手续费共计796,25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损失的利息损失。

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受其委托,根据其指令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其承担。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在双方签字后即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D自述签订系列合同后未保留合同文本,未记录登陆查询方式和相关密码,未主动了解具体交易情形,上述情节均说明D作为期货投资人未尽基本谨慎义务,未合理行使期货经纪合同关系中的知情权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D称与期货公司签订过全权代理合同和利润分成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文件已明确载明期货交易风险巨大,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D手书对上述风险告知等相关内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时签名确认,应视为期货公司已尽到上述内容的告知义务。律师

即便如D所述,期货公司工作人员K在经办过程中有全权代理的意思表示,或掌握了D的期货交易密码,但因D对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全权代理事项应属明知,故其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条件,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亦不成立。D要求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关于期货交易手续费问题,在本案《期货经纪合同》订立时,D在空白《手续费收取标准》表格上签字,其行为应视为对期货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确定手续费标准的授权。

D提供手机回复给D手机的短信记录,证明该号码手机系K所有,其账户系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K操作。短信内容为:现在我把我的想法跟你说一下一次性跟你解决十万元给你作为补偿我实在想不出我能够承担更多的理由这已经是我的底限操作期货本身就有风险没有人可以包赢我最大的责任可能只是介绍了一个操盘手导致了你账户亏损但这不是我想要的结果至于你说的佣金问题我自己期货公司的佣金只有九千。律师

期货公司质证认为,D没有证据证明该短信是K发的,且短信内容系K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D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短信系K所发,且该短信的内容也不能证明其与K之间存在全权委托,仅能够说明K介绍操盘手操作该账户,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与期货公司是否存在全权委托关系。D称与期货公司签订了全权代理合同和利润分成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在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文件中,已明确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D对此完全知晓和理解,并签名确认。在期货公司员工K否认存在全权委托的情况下,仅根据D提供的手机短信的内容,也难以据此认定其与期货公司员工K之间存在全权委托的约定,故D主张其与期货公司存在全权委托关系,要求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律师

在事先授权的情况下,D在近一年的期货交易过程中,从未就手续费问题向期货公司提出过异议,且双方均确认本案实际发生的手续费标准未进行过变更,故不能认定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标准违反了当事人约定。D虽主张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过高,因本案所涉相关手续费标准并未违反期货监管规定,D此节诉请于法无据。

D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构成全权代理,期货交易的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而本案期货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亦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D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D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号(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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