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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期货理财属委托合同,非期货经纪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A(甲方)与济南投资咨询公司(乙方)签订《激进型期货管理账户协议书》一份,约定A委托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有偿代理操作在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开立的,户名为A的期货投资账户。该协议第二条中约定,开户后甲方把账户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即从券商转银行和从银行转券商的资金密码),由乙方进行交易。第三条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账户操作,甲方承担本金20%的风险,乙方承担本金80%的风险,即亏损在本金的20%以内乙方不承担风险,超过20%乙方承担剩余的全部风险。律师

A诉称与济南投资咨询公司签订《激进型期货管理账户协议书》,约定A将其期货账户和交易密码交给济南投资咨询公司,由济南投资咨询公司独立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到期后济南投资咨询公司仍继续操作。A为上述期货交易共投资本金约352万元,只剩112万元。A认为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无期货经纪主体资格,故上述《激进型期货管理账户协议书》无效,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构成侵权,应当赔偿A损失。

请求判决:称上述《激进型期货管理账户协议书》第三条约定,A承担本金20%的风险,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承担本金80%的风险。A按照该条款的约定,确定其最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济南投资咨询公司赔偿A本金损失的80%计1,909,3544元(即损失2,386,689.33元×80%)。律师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入金明细表显示,A在其期货账户中共计投入本金3,507,7454元,尚余资金1,445,4321元。A将该1,445,4321元从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期货账户转出后,全额存入其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期货账户继续进行期货交易,该公司出具的出入金明细表显示,A在该期货账户的余额为1,121,0521元。A累计损失为:3,507,7454元-1,121,0521元=2,386,689.33元。

关于资金交易情况,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记录显示,A在该公司的期货账户期间存在交易记录。期货经纪公司出具的成交记录显示,A在该公司的期货账户存在交易记录。

该合同的内容,系A委托济南投资咨询公司代为理财,其法律性质属于委托合同,而非期货经纪交易,故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具备期货经纪主体资格,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加以认定。律师

双方当事人系自愿延长合同期限,在该延长的合同期限内,双方仍应恪守合同约定。该合同第三条约定,A承担本金20%的风险,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承担本金80%的风险,即亏损在本金的20%以内济南投资咨询公司不承担风险,超过20%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承担剩余的全部风险。该条款系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处理委托事务所生风险之分担作出的特别约定,于法无悖,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A援引该条款要求济南投资咨询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

A共计投入本金为3,507,7454元,故A应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为3,507,7454元×20%=701,548.31元。济南投资咨询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金额为2,386,689.33元-701,548.31元=1,685,1402元。A诉请济南投资咨询公司承担损失总额2,386,689.33元的80%,相当于A自行承担损失总额的20%,但合同约定A应承担的损失是本金总额的20%,而非损失总额的20%,故A的主张对合同约定有所误解,按照合同约定对A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律师

判决如下:济南投资咨询公司十日内支付A1,685,1402元。(2014)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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