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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投资期货,巨亏赔偿属保底条款吗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投资公司在上海第一理财网、理财周刊杂志等媒体大力宣传其公司代客理财产品。B在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开设账户,并授权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a为指令下达人。律师

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B委托投资公司就资产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并在投资公司指定的海通期货公司开立了期货账户,先后汇入4,531,142.79元。

 具体约定以下事项:B应在合同履约前向投资公司交纳账户资金总额的2%作为投资公司账户运营费,在第一次分红时予以扣除;清算后如该账户有盈利,B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与投资公司进行盈利分配,将账户净利润的30%作为投资公司账户管理费用。

当日结算后账户的损失额(账户初始资金额减去当日该账户净权益后的差额)一旦达到该账户初始金额的30%,合同终止,投资公司应当将持仓的所有期货合约平仓并将账户交还B。B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按约向投资公司进行盈利分配,应按每日0.03%另行支付违约金。律师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称由于前期投资产生良好收益,B将资金增至4,531,142.79元,B在签订此协议同时向投资公司交纳账户增加资金的2%作为账户运营费,其余条款不变。

因此后投资公司操作产生亏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委托管理合同》因触及止损位而终止,B客户权益如低于客户权益(2,676,231.89元),投资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一年运作中超出B原初始金额4,531,142.79元,出现盈利即可进行利润分配,该账户净利润的30%作为投资公司的账户表现费。

上述补充协议到期后,因B账户仍亏损,双方将协议延续,其他条款不变,并约定协议有效期内B客户权益如低于970,000元,协议自动终止;协议自动终止或期满未续约时,投资公司须在7日内按前协议之约定全额归还B2,676,231.89元。

此后B账户仍一直亏损,客户权益仅为931,262.06元,投资公司并未停止操作。后B账户客户权益仅为825,631.27元。在B交涉下,投资公司于当天停止账户操作。律师

B将自有的期货交易账户全权委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并约定将收益的30%支付给投资公司作为账户管理费用,原、投资公司之间实为委托理财关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即投资公司非金融机构,其与B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至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该合同应为有效。

《委托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触及止损位终止,并由双方协商一致,由B再给予投资公司一年时间进行操作以挽回损失。一年期限届满后,双方又再达成协议,由B再给予投资公司3个月的操作时间。律师

该数份协议本质上是《委托管理合同》的延续,是对投资公司造成B损失的补救措施,意图在于挽回B的资金损失。从协议文字看,有“甲方客户权益如低于2,676,231.89元,乙方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的表述,因该协议是原合同的延续,要与原合同结合起来而不能割裂开来单独认定。

投资公司承担协议约定金额以下的亏损,是对其造成B损失的补救,故该约定并非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不属于无效,对投资公司具有约束力。

B账户客户权益仅为825,631.27元,B要求投资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2,676,231.89元以下的亏损部分1,850,600.62元及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未与有关法律相悖。律师

双方约定投资公司的赔偿应于协议自动终止后的7日内完成,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盈利的违约金,未约定投资公司赔偿B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故B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日0.3%计算利息有所不当,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投资公司赔偿B损失1,850,600.62元。(2011)闵民四(商)初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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