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无债权债务关系,可否追索票据权利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被告(原上海市某区乙贸易商行下简称乙商行)在与临安万鹏村酒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万鹏村酒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签发金额为29,280元的支票,万鹏村酒业公司接票后直接将票据交给原告用以支付其欠原告的债务。同年10月27日原告将该支票解入银行后遭退票。原告现要求被告即支付支票票面金额29,280元。律师

被告辩称,与原告间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BL325984支票是由其单位出具的,但支票是签发给万鹏村酒业公司,由于该公司无执照也不提供发票,故与该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2002年10月25日,原告因与案外人万鹏村酒业公司有业务关系,取得由原乙商行出具的号码为BL325984,金额为29,280元的支票,同年10月28日原告将该支票至银行承兑,遭银行以存款不足及日期不规范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即付清票据款。律师

另查明,原乙商行现更名为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 号码BL325984的支票由被告签发,由原告合法取得的。虽然被告在签发该票据时书写日期不规范,但不影响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故该支票依法有效。鉴于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原告依法享有追索票据金额的权利,被告应当将票据金额偿付给原告。

依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上海甲茶室票据款29,280元。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