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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基金非理财产品,下折机制损失大

沈先生是一家银行的客户,他在开立交易账户时,银行对他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测评结果显示他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激进型,适合所有风险产品。基金风险级别“高风险”,客户风险级别“激进型”,风险匹配结果“正常”。律师

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介下,他申购了基金一百万元,到期后,基金发生了亏损,在负担二十多万元的损失后,沈先生赎回所购买的基金。银行客户经理曾经告诉他,基金这个产品不像理财,理财几个月肯定会有收益,基金会有净值变化,一个阶段基金的价值可能跌到成本以内,所以要从时间上去化解风险。沈先生在购买基金之前,从未买过任何基金,这是他购买的第一个产品。律师

由于沈先生在银行处理长期购买理财产品,借助客户经理的推介服务完成相关交易,他一直认为银行推介的产品不错,从未出现收益不好的情况,故而这次推介基金,他以为会和理财产品一样,到期收到比较好的收益率。银行与客户之间构成以理财顾问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金融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因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投资行为具有一定专业性,自然人投资者并不具有相应专业判断和风险识别能力,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服务方应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义务,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律师

现在银行在开展业务时,通过风险评测了解了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推介或代销理财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在开立交易账户时沈先生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评估结果为激进型客户,可以购买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的理财产品。在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类别的基础上,银行向沈先生推介相应理财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沈先生认为自己在评估风险时,并不是自己勾选的内容,而是在银行客户经理的引导下勾选,因为对方称如果不这么选,自己将不能购买这款产品。但这些沈先生都没有相关的证据。律师

沈先生购买的这款基金,含下折机制的分级基金,风险较大,属于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普通投资者不了解他的风险结构,银行在主动推介后应当告知特别注意义务。但银行在介绍分级基金时并没有提是特别的风险点,故而银行应当对沈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目前沈先生的损失有二十多万,如果及时赎回,还可以控制损失,如果要求银行赔偿,沈先生必须诉诸法律,让法院裁决,才有可能获赔,否则这些损失沈先生恐怕需要自担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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