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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产生法律纠纷的几种原因

法律纠纷:本来拿到银行去存款的钱,尽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却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工作人员介绍该理财产品年收益率15%,风险很小,最少也能达到年收益12%左右,他们工作人员自己都买了。一年后本息都可到账,张老太太购买理财产品后,其儿媳却发现理财产品是不保本息,过了数月查询产品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息,张老太太要求取回本息,被告知要提起取回要连本金都要扣除一部分。张老太太和家人认为银行虚假宣传,没有充分说明不利的投资情况,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律师

目前银行的商业理财产品品种众多,从本息能否保障的角度看,就可以分为有保本保息的,保本不保息的,本息都不保证的几种。产生这些纠纷原因来自几个方面,主要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当然银行工作的过错有时候也是明显的:

纠纷来源一:银行经营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管理疏漏。

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口头承诺,夸大理财产品收益,以最高投资回报率作为回报率来混淆两者的区别,没有强调甚至故意隐去投资风险,为了销售理财产品完成业务指标而“只说对销售有利的,对投资者不利的避开不提”,甚至有些工作人员的说法突破了理财投资产品本身的优点。故而口头私自承诺、掩饰交易风险是引起理财产品纠纷的起因。律师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追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比较困难,更多的情况是掩饰投资风险,偷换投资概念,这种似是而非的越界宣传更是很难追究责任。更何况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并没有保留证据的风险意识,只有等到纠纷发生时才想到要进行调查取证,可这时候已经很难获得证据,销售人员往往对此前的承诺闭口不提。

纠纷来源二:投资者不具备风险意识,盲目轻信口头承诺和宣传治疗。

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老年投资者经常将理财产品当作储蓄来看到,将有可能获得也有可能无法实现的投资预期收益率等同于实际收益,不懂得收益率要根据产品在整个投资期结束后的实际效果而定,所谓高收益高风险的概念没有建立起来。

特别是投资者还没有从银行是国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会骗我这种老观念中走出了,现在商业银行都是公司,是经营机构,其工作人员甚至整个银行本身也是为银行的产品和利益在打转,故而投资者不具备风险意识是纠纷的土壤和温床。律师

纠纷来源三:投资者不重视合同文本,购买理财产品时不仔细查看合同条款。

在接到的理财纠纷咨询中,很多案件无法提起诉讼(败诉率高),沈洁律师发现不少投资者告知律师的案情和书面文本的记载有天壤之别的差距,比如银行投资理财合同中写得很明确,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而且粗体字标明了“风险提示”,指出预期收益率并不是利率,理财计划是委托代理性质的,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云云。投资者也在合同上签字,这表明银行已经比较明确地提示了合同的相对方注意投资风险,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故意隐瞒风险投资义务,这类案例投资者都吃亏在购买产品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极个别的投资者甚至没有索取合同文本,或者忘拿合同文本,在发生争议时,经沈律师提醒才想到向当时的销售人员索取。这种轻视合同书面约定的行为,吃亏的一定是投资者自己,故而不重视合同约定是纠纷发生的助推剂。律师

小结:当然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提供者,在产品风险程度、信息方面都比投资者具有天然的优势,两者的地位实际是不平等的,但从法律角度看两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还是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者所谓欺诈和不公平都要通过举证完成,如果不重视沈律师提到的纠纷来源,投资者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损失要求索赔的,案件胜诉可能性是相当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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