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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混淆身份引争议

法律咨询:张先生有三百多万的资金,曾经为他和家人购置了多份人寿保险和投资理财保险,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小张和张先生同姓,出于本家他们和有亲切感,就是这个本家小张利用张先生的信任将保险退保,之后用于股票投资造成亏损,为了向客户老张“交账”,谎称保险公司不受理张先生的投保,原因是保额过大,被保险人年龄偏大,自己为张先生找了其他更好的保险公司。之后她私刻了保险公司的收款章,伪造了一套收款凭据。后因张先生出险索赔,露馅。张先生要求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原因是小张是他们员工,擅自退保拿走他的投保费,显然保险公司有管理员工不善之处,保险公司认为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律师

张先生这样有误解的人还是不少的,保险代理人的确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保险代理人虽然只是代理权利有限的保险人的辅助人,但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又非常紧密。国内保险公司通常会为代理人提供营业场所、组织业务培训,保险代理人的名片上都印着保险公司的标识,写明营销主管、经理等职务,很多人以为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对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限认识不清,实际上保险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他和保险公司(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而不是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管理关系。

保险公司通过代理合同和保险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委托他们四处兜揽生意,而保险代理人成交客户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处拿到报酬――代理费,而不是工资。

此外《保险法》规定 “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律师

不过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出具保单没有将保单交付给张先生本人,而是交付给了代理人小张,代理人小张擅自退保,保险公司没有核查,是有法律责任的,应当和小张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小张已经构成了经济犯罪,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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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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