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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很多人刚刚接触到保险的时候,不理解什么是保险利益,实际上沈律师认为进行投保的第一件事就是要了解自己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律师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不同的险种保险利益是不同的。沈律师一一分析: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多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应当具有,否则所订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少数的财产保险在投保时候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要对该商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索赔。所以财产保险的保险金获得要求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利益,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自始至终具有保险利益。律师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只对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新的《保险费》存在雇佣关系也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比如单位为员工投保。如果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为他人投保的,比如男女朋友之间,叔侄之间,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同意后,等同于他们之间存在了利害关系。

身份关系有的时候会有变化,比如曾经收养的子女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夫妻离婚,因监护人的变动使得本来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种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产生了变动,员工和企业之间解除了雇佣关系。所以和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另外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生效期间较长,如果因为身份关系变动导致合同无效就丧失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正由于上述原因,人身保险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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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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