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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险费不能必然成为受益人

【案情】老程和张老太是一个小区的居民,两人属于黄昏恋,由于子女的反对,没有结婚但是共同生活了五年,为了相互有个照应,老程和张老太各自都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约定哪位先去世保险金归生存方所有,后去世的可以拿保险金养老。五年后张老太脑溢血死亡,老程在悲痛之余想起了那份保险,他作为支付两人保险费的人,持有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员告诉老程由于他们不是夫妻,不能领取保险金,必须由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老程想不通了,自己代老太缴费的时候,保险公司怎么不要张老太的子女来交,而是堂而皇之的从自己的银行账户里面扣款。老程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事务所,希望为自己讨个公道。律师

沈律师认为老程和张老太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仅属于同居关系,所以不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投保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成立的最基本条件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生活中,一定的亲属之间、生意伙伴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都具有经济利益关系,但这种关系不代表是保险法上的利害关系,老程和张老太互相照顾,的确张老太的去世对老程是个损失,但这种损失和利害关系并不能使他成为投保人。投保人的法律义务是缴纳保险费,所以老程没有义务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从老程的账户扣款没有依据,应当退还所有老程缴纳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从老程银行账户扣款是获得他本人同意的,即法律上的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投保人系老太本人)履行债务,那么保险公司无需偿还这笔保费。老程只能向获得保险金利益的老太继承人索取(老太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成为了遗产),如果查明这是老程对老太的赠与,老太的继承人无需偿还,如果不是,构成老太生前应当归还的债务,从遗产中清偿。律师

面临这样的尴尬局面,如果老程当年在投保的时候向律师咨询一下,能够实现他和老太的愿望,虽然他们不是合法夫妻,不能成为保险金的继承人,但如果保险合同有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优先获得保险金,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老程只要获得老太的书面同意,就可以让自己成为受益人。即使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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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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