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盗抢险赔偿数额太少,能否按实际价值赔偿

孙先生家不幸遭遇小偷光顾,家中财物被盗,孙先生妻子在香港购买的普拉达背包尚未用过,也被盗贼偷去。这次盗窃,孙先生家中共损失20多万元,包括家中的几台电器,几个手包,还有一些金银首饰。发生盗窃后,孙先生想起来单位曾经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盗窃险,他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律师

但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的数额太少,让孙先生难以接受,一个数万元的手包,保险公司定损后只同意赔偿数百元,几千上万元购买的电器,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一百多元,这让孙先生感觉难以接受。公司再为员工购买这份保险时,是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发放,孙先生并没有特别关注,但现在遇到保险事故,理赔时,孙先生才觉得这份保险有点“不值”。

孙先生认为,家中的贵重物品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物品的原价定损,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扣除物品的部分折旧,但保险公司仅按百分之几赔偿,孙先生他无法接受。孙先生认为家中丢失的皮包、皮带、电器都是新购置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奢侈品的估价太低。当然双方已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金银等珍贵财物不属于保险标的,孙先生也并未索赔。而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照相器材、收音机……等)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律师

孙先生已向公安部门报窃,并提供了其于报案前曾经购买LV皮包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孙先生举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考虑到折旧的问题,扣除10%折旧后,保险公司应按皮包原价90%的损失,支付理赔款。

盗窃险主要是承保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的存放场所(不包括室外)因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后抢劫所致的灭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理应对珍贵物品作出明确的释义,根据保险法规定,所谓珍贵物品是指值得珍爱、贵重的物品。奢侈品不一定属于珍贵物品。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照相材、收音机……等)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但并不包括孙先生家中的包具和皮带等物品,故而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也不受限制。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