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并非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人寿保单,不愿赔偿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A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人寿保险公司委托A在人寿保险公司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以人寿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营销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佣金)。律师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A违反该合同约定、人寿保险公司制定的《个人保险营销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及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营销活动的制度规定的,人寿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返还押金,如因此给人寿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寿保险公司有权从需向A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中扣取相关费用;如在扣取相关手续费(佣金)后尚不足以弥补人寿保险公司的损失,人寿保险公司有权继续要求A赔偿。律师

A签署《保险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保证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询问了投保单所附的投保告知和健康告知的所有内容,并见证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知并在投保单上签名无误,如违反该约定,导致相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人寿保险公司(或人寿保险公司上级公司)产生纠纷,并造成人寿保险公司经济或声誉损失的,……,A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受理个人保险投保单,投保人为F,被保险人为G,载明的见证代理人为A。人寿保险公司受理个人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H,载明的见证代理人为A。因上述两份保单的被保险人均非本人所签,人寿保险公司核实后,同意了两位投保人退保的要求,退还两位投保人相应的保险费。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诉称,A作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分别向F、H销售保险产品。F、H以A在销售保险合同中存在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违规行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全额退保。被保险人G、投保人H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上的签名均非本人签名。人寿保险公司与上述人达成《退保协议》并全额退保。A作为保险代理人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及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制度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并导致人寿保险公司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A赔偿人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合计76,676.9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

A辩称,涉案两份保单均不是A销售的,投保单上的签字也不是A所签,A不认识两位客户,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服务承诺》、《保险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涉案两份个人保险投保单上“A”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上述四份文件上的“A”签名均不是A所写。关于涉案两份保单的佣金,A收到投保人为F的保单项下佣金6,898.50元,并且愿意返还该笔佣金,但投保人为G的保单下的佣金虽然是打到卡上,但该银行卡不在A处,A已经离职,实际没有收到该笔佣金。律师

本案中,人寿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是A违规签发保单的行为,经鉴定涉案两份《个人保险投保单》上A的签字均不是A本人所签,即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涉案保单系A经办,人寿保险公司主张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其要求A赔偿保费与现金价值之间的差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A称个人保险投保单虽不是其代理的,但是收到了佣金6,898.50元,并同意返还,予以准许。至于另一份保单项下的佣金,因不属于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处理的范畴,本案不予处理。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驳回人寿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准许A返还人寿保险公司6,898.50元。(2016)沪0115民初961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