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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他人艺术创作后出售是否侵权

律师您好,我是某画廊的画师,去年我参加了一次美术展演,看到一些作品非常有创意,我用手机进行了拍摄,其中一座雕塑作品引起了我的注意。今年春节我在家中休息的时候,我将照片打印出来,临摹了一番,将雕塑临摹为油画,春节后我就将这幅作品挂在画廊展示(非出售)。节后有一位日本客人非常喜欢这幅作品,要求购买。我表示不能出售,但是客人非常坚持,还出了很高的售价,我请教律师我将他人的雕塑作品进行临摹,画成油画出售,是否侵权?(我的艺术形态是油画,而原作者是雕塑,并非临摹油画,我自认为临摹油画出售有一定的侵权,临摹其他物品出售是否不侵权,比如东方明珠建筑经常出现在画作中,我的性质是否和临摹东方明珠建筑是同一性质的?)另外那次展览并没有特别著名不得摄影、临摹,我这么做是否不侵权?

沈洁律师答复:画家您好,如果您临摹他人的艺术创作,不论是临摹油画还是临摹其他艺术创作,如果是仅仅为自己欣赏,赠送给朋友欣赏的,并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于具有商业性质的临摹及使用,就属于不当使用他人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即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您临摹他人艺术品,将其放在画廊的展示厅内展示,虽然标注了“不出售,仅欣赏”,不属于买卖画作的行为,但是这种展示会给您招揽到一定的客户,比如客户会认为您的画技高超而购买其他画作,或者给客户带来了美的视觉感受而驻足停留,故而对于商业场所陈列临摹作品,属于盈利性使用,并不属于沈律师上文说到的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应当理解为限定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范围内。正是您的陈列行为才招揽了日本客人的欣赏,从而提出要求购买您的这幅临摹作品和其他作品。

关于原展览没有特别注明不得临摹、拍照和摄影,不代表作者放弃了追究他人不合理利用作品的侵权责任,如果您对艺术展(室内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没有进行营业性使用,均属于合理范畴,进行商业性使用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关于画家提到的临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比如对东方明珠等建筑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对其临摹成果在非营业性场所使用,更何况绘制建筑的,不仅仅包括对建筑外观的绘制,往往还对周围风景、人物等一并绘制,这是作者的再次创作,故而不构成侵权。

现在您的画作是完全临摹雕塑,没有自己的创作部分,那么如果您将作品在商业性场所展示或者出售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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