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职工离职申请专利,公司主张为职务发明

原告某能公司诉称:被告赵某原系原告员工。2010年,原告为能高效、安全、无二次环境污染解决废塑料等变油事宜,特成立X88项目组,并任命赵某为研发负责人。为该项目研发,原告聘请了技术专家,安排了大量专职人员参与项目,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2012年6月1日,赵某突然不辞而别,并于同年6月25日与被告徐某申请了名称为“采用高频加热、油化成膜的瞬时裂解反应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210209382.X)。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专利申请对应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据此,原告请求判决名称为“采用高频加热、油化成膜的瞬时裂解反应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赵某、徐某共同答辩称:1、系争专利申请对应的发明创造是两被告的个人发明,是在被告徐某第一代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改进、完善而成的,与原告主张的X88项目完全不同。2、被告赵某并不是原告X88项目的负责人,而仅担任助理一职,原告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赵某的职务发明缺乏依据。据此,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确认和采用的上述证据,查明以下事实:一、关于系争专利申请的事实,2012年6月25日,被告徐某、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采用高频加热、油化成膜的瞬时裂解反应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210209382.X,专利申请文本中记载发明人为赵某。

同日,两被告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还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297725.8。此外,两被告于同日还申请了名称为“弹性丝网成膜装置”、“自动补偿悬浮刮板成膜装置”、“四连杆瞬时成膜装置”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上述专利(专利申请)原告均另案提起诉讼。

二、被告赵某在原告处工作的事实,被告赵某于2010年6月中旬至2012年5月底在原告处工作。在此期间,原告成立“X88项目组”开展废塑料变油成套装置的研究开发。

综合上述理由,该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至于两被告关于涉案专利系在徐某第一代专利的基础上的改进,如判归原告所有,会损害第一代专利权利的抗辩意见,在本案中对于涉案专利是否是对徐某第一代专利的改进不作评判。但应该明确的是,目前的专利技术有很大一部分是对在先专利技术的改进或改良,但后续改进的专利技术的相关权利并不因此而归属于在先专利技术的权利人,至于在后专利技术在实施时是否有赖于在先专利技术,实施时是否会侵犯在先专利的相关权利,则属于专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但这与本案专利申请权权属的认定并无关联,两被告的上述辩称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采用高频加热、油化成膜的瞬时裂解反应装置”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号201210209382.X)归原告上海某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