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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名称是否侵权

爱君家政是沈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作为一家有100多家加盟的公司,其在家政领域有一定的口碑。其将“爱君”二字注册成了商标,还获得了国家商务部的特许加盟备案资格,随着企业名声的传播,在外地有一家公司使用了爱君字眼,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了公司。律师

那么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家公司的股东之前以个人名义进行加盟,但在合作介绍后,仍继续使用“爱君”自豪,利用爱君品牌谋取非法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君家政多次要求这家公司变更字号,但对方置之不理。对方认为他的企业名称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使用,故而其他企业名称是合法的,而且爱君公司其市场知名度本来就高,自己注册相同名称并不会影响爱君商标的使用,故而他的行为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律师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爱君这一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在处理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时,需要从保护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并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对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考量。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容易使公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故而这家公司使用爱君的商标注册,误导了一般的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爱君家政提出异议后,并没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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