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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又称作商标的识别性、区别性。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她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上海律师

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性,便于识别,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重量、数量、用途等等。缺发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海律师

商标标志并不需要具有独创性或者创造性,但需要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区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权利人在适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并无权精致他人正当适用商标词语,比如苹果手机,他人使用苹果词汇时可能单指一种水果。上海律师

《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但在行政规章中出现了“商标的独创性”的表述[见已废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独创性”作为法律词汇本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则是商标法对一个标记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在商标立法采用“商标的显著性”的表述更为妥当,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1条已修正为“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上海律师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上海律师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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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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