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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积压货物给与他人回扣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张某所在的公司积压了一批货物,一下无法销售出去,到了年底,公司把一些货物发给销售员当作年终奖金,他们就拿着这些物品到处销售换取相应的收入。张某拿到的是一些保温用品,主要是保温杯和保暖壶,他销售给了批发市场的小摊贩。因为物品的质量还不错,销售也挺好,张某一下自把所有的物品都推销出去了,还获得客观的收入。

张某又向自己的同事和单位进了一些货物,只要能从他这里一次性进货500个保温杯或者保暖壶的,他就给予20%的销售回扣,回扣可以不入账,现金结算。不久不少小商贩都来贩卖他的产品。不过这些保温杯使用的不锈钢并不是食品不锈钢,不适合设计在产品中,他们单位之前无法销售就是因为使用的原材料不好。

在我国的法律上只承认入账内折扣、佣金等是正当的促销方式,对于不入账的回扣以违法论处。张某给与销售者现金回扣,不用入账,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收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对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一般的折扣,不能与回扣混为一谈。折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依照商品的原定价格按一定的百分比打折后卖给客户和消费者,是一种商业让利行为'有助于促销商品。折扣与回扣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即都是对商品减价或从商品价款总额中扣除。折扣一般是公开的、明示的,交易双方应如实入账。而不入账的回扣则不同,它是暗中商定,私下进行的,是不入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承认如实入账的折扣和中间人佣金为正当的促销手段。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拥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张某给予小商贩的折扣,沈洁律师更加倾向性认为也不是一种不入账的回扣,而是一种佣金或者返利,和回扣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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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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