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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岂料没有假离婚之说

邓先生和袁小姐在他人介绍下,过了三个月就和女方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后两人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来邓先生又通过朋友认识了现在的女友,两人相处得非常愉快,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尽快离婚,他告诉妻子袁小姐两人到民政处先办理离婚协议,日后在另行协商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且还谎称自己家中要拆迁,如果离婚的话,可以多分一套住房。

听信了丈夫的谎言,袁小姐认为可以多分一套住房,就同意办理协议离婚,她认为这只是走走形式,并非真的离婚。后来袁小姐发现拆迁的事宜没有任何动静,而丈夫却和另外一名女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这让她感觉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只能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听沈律师说到离婚是没有假的,两人的离婚已经既成事实,那么袁小姐就想到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份协议是在登记离婚时候签订的,当时是为了快速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对婚房、婚车都没有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袁小姐要求男方给付房屋和车辆的一半折价款。

但男方邓先生却不是这么认为,他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写着:财产分割完毕。而车辆登记在他的名下,房产也登记在他的名下,他认为这些都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只是先办理离婚登记,等拆迁多分房屋后,两人就复婚。而男方还在微信中称,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个形式。律师

沈律师认为财产分割完毕是一句笼统的话,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和车辆归个人所有。当时邓先生欺骗妻子袁小姐称家中会拆迁,离婚能多分一套住房。而袁小姐听信了他的胡说八道,和对方办理了协议离婚。他称房产归自己是因为购房时,男方父母的出资较多,而车辆归自己是因为女方在外有外遇了,故而作出了让步。

袁小姐听了对方的说法,气愤异常,对方颠倒是非黑白,根据两人的微信上的约定,袁小姐、邓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须签订离婚协议。

邓先生和袁小姐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后来最终发生了纠纷。在法律上离婚是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的,不管是为了拆迁利益,还是其他什么目的,只要是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不得随意变更,以防日后出现说不清,人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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