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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怒放弃拆迁安置房,能否反悔决定

当下,离婚率居高不下,失败的婚姻不再是束缚人身自由和情感追求的枷锁。石先生和方女士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很快两人就办理了婚礼。之后,石先生家遇到了拆迁,获得了一大笔拆迁补偿安置款。拿到安置款后,他很快就和方女士发生了感情不和。方女士非常气愤,认为对方就是为了拆迁才和自己恋爱、结婚的。

有一天,两人又为了一件小事,大吵一架,对方称方女士舍不得离婚就是看中了拆迁安置款,在气头上的方女士在一怒之下,就和对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里面约定拆迁安置款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分文不得。签完了协议,怒气冲冲的方女士哭着离开了家,回到了娘家。

冷静下来后,方女士觉得自己从未婚变成了已婚,却什么好处都没有捞到,真实非常吃亏,而且还莫名其妙签了一份放弃所有财产的离婚协议书,她觉得非常懊悔。本着试试看的心情,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方女士不必着急。

离婚协议书是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该约定如需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登记或获得司法机关的确认。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已经签署,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一份离婚协议书虽然双方已经签订,但因为没有办理登记,目前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律师

在离婚协议书中以解除婚姻为前提进行的财产约定,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的生效为离婚为条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双方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婚内的各种财产进行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一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在之前或离婚过程中所达成,其内容是关于协议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处置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离婚事实的发生。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协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份额给约定,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为成就条件,之后在根据协议处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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