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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登记,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全部无效

陈男和张女在广场跳舞时认识,陈男丧偶,张女离异,双方均有成年子女,由于陈男的儿子和女儿反对陈男再婚,将户口簿藏匿,陈男没法登记结婚,为了应对张女的“逼婚”,陈男在H某酒家宴请了亲戚、朋友和以前的同事等人,共计六桌。还到张女的安徽安庆老家办了十桌酒席,宴请了张女的长辈、同宗亲戚等人。律师

办完喜酒后,两人还到某摄影工作室拍摄了结婚照,花去3500元,陈男送给张女一万元礼金,铂金对戒,黄金手链和项链等贵重首饰。两人办理完结婚喜宴后,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邻居、楼组长等人均以为两人系夫妻。甚至张女的女儿和女婿在结婚时,陈男以“爸爸”的身份出席了两个小辈的结婚仪式,并且赠与张女的女婿李某某2000元礼金。律师

“结婚”五年后,陈男因病入院开刀,张女小儿子的儿媳正逢生育后不久,张女没有到医院照顾陈男,只是偶尔区探望,双方发生争议。此后张女在小儿子的暂住地居住,每月回陈男处探望,由于经济上的一些纠纷,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一年后,由陈男执笔,张女口述,双方写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陈男另外一套房屋(其有两套房屋)产权归张女的小儿子所有,张女和小儿子支付陈男55万元,先在一月内支付35万元,后面按每月支付2万元进行履行,付清全款后过户。双方“结婚”后的存款6万元归陈男所有,三万元股票账户的资金归张女所有,看病时陈男向亲戚借的1.5万元由陈男承担。律师

协议签订后,张女和其小儿子并没有支付房款,陈男的子女获悉后认为该套房屋中有一半是母亲遗产,不同意陈男处分。双方并没有结婚,而是同居关系,这份没有婚姻基础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两人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沈洁律师认为两人的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构成非常特殊,必需在1994年之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人在200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显然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如今合法的婚姻关系建立都采取了登记制度,两人的这份《离婚协议书》充其量是一份同居财产的分配协议,并且附带了房屋买卖的条款。律师

从条款看,陈男出售的房产虽然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有一定的赠与成分,其中考虑了和张女之间的“夫妻情分”,但该套房屋并非是在两人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其中一部分是陈男亡妻的遗产,由于她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方式归陈男和其两名子女继承,故而这部分财产要进行析产;另外一部分是陈男的财产,他有权处分,他低价出售房产,一方面是赠与了财产,另外一方面有偿出售,对于赠与不动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于有偿出售,由于两买受人没有支付任何对价,该协议没有得到履行,买受人拒绝支付房款,陈男可以解除协议。律师

关于存款、股票和治病费用方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两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分,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双方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故而无法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能全部生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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