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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登记,是否产生约束力

何先生和妻子再婚,结婚不过六七个月双方就因为各种琐事到了离婚的程度,经过双方几天的协商,何先生同意支付妻子冉女士五十万元,分五次付款,签订协议后十天支付第一笔,其余的分三个月,半年等支付,三年内全部付清。两人在民政处领取离婚协议后填写过程中,冉女士希望何先生立即支付十万元,但何先生称要卖掉股票才有钱,必须等上十多天,其余的钱也是如此。每一笔都要等到何先生炒股赚了钱之后才能支付给妻子,不是无条件支付。律师

本来冉女士对于五十万要拖三年才给齐已经非常不满意,但看在双方结婚才半年,没有多少共同财产的份上,才同意接受,这下听说何先生要靠炒股赚了钱才给自己,更加不高兴了,两人当即吵了起来。当天并没有办理协议离婚。而何先生一气之下,将离婚协议撕成两半丢弃而去。冉女士收起来何先生写的离婚协议,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她比较担心的是,这份离婚协议虽然是何先生亲笔所写,但签名只写了一个何字,她询问是否有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不管何先生是不是签完了全名,也不论这份协议是否被撕破过,只要是没有在民政处办理登记的,都是还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如果按合同的话,就是成立但是待生效的合同。不仅是冉女士,江小姐还保留了她丈夫书写的好几份离婚协议,这些协议没有办理登记离婚,都是一张废纸,法院也会按照协议内容书写的判决。沈律师曾经看到一份新闻,称《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可以参考离婚协议做出判决。虽然协议没有生效,但由于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照物。这个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当事人不要轻信这样的新闻报道,对自己的婚姻产生误判。律师

同样的还有一方做错事情,或者对对方有愧疚的时候,书写的道歉信,保证书等文件,这些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婚姻中的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无过错方已经采取了谅解等方式接受对方的错误,给与对方再次改正的机会,那么这些文件在离婚中就不能再先对方索赔。在有些省,比如福建省,他们发布过《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第35条规定: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在上海没有这样的规定,夫妻财产原则上就是均分的,虽然理论上可以照顾无过错方,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律师

至于冉女士她如果决心要和丈夫离婚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和何先生在协商离婚,如果在再次协商中,何先生还是用股票赚了才能支付这种理由应对的,冉女士不妨把补偿金额要求的低一些,让何先生放弃加那么多支付条件。后来冉女士和何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签订离婚协议当天支付十万元,半年后在支付十万元,一共补偿冉女士二十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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