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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期间签订的协议书,能否等诉讼离婚后生效

袁女士和丈夫经过协商一致,由袁女士起草,双方签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第二天原定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丈夫突然收到单位出差的通知,数日后回家。丈夫突然变卦,称两套住房都给袁女士,自己没地方住,另外其中一套房屋是自己父母承租的老公房,后由他承租后买下,如果都留给袁女士,“对不起”自己父母。袁女士认为丈夫应该对不起的人是自己,丈夫经常在外出差,和娱乐场所的女子鬼混,两套房子归自己是应该的。何况双方离婚协议书都已经签订了,竟然还要反悔,袁女士认为协商不成就到法院离婚,反正自己胜券在握,协议在手。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袁女士和丈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不能依据这份协议要求法院分割财产。

袁女士又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和分割,只要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就能生效,那么自己只要在法院诉请离婚,等法院判决离婚后,协议书不也生效了吗?等到离婚后,就可以用以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律师

沈律师认为袁女士曲解了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前提,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前提是协议离婚,并非诉讼离婚。由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并不要求夫妻婚后财产按照夫妻财产约定或者按照法定方式分割,而是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有的夫妻一方为了追求快速离婚,或者为了获得子女抚养权等其他因素,对财产作出一定的让步或者要求,双方除了考虑这些让步因素外,还和个人对财产的看法,离婚时候双方的关系如何有一定的关联。法律不禁止公民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故而即便一方多分得一些财产,另外一方少得财产,甚至“净身出户”,法律均不禁止和干涉。不过一旦进入诉讼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就看双方有没有财产协议,此处的夫妻财产协议不是离婚协议,而是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如何处分的一种约定,具有契约性质。对于大多数的中国夫妻而言,往往是没有签订过财产协议的,故而法院会按照公平分割原则,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割。但是无论如何是不能做到让一方“净身出户”的,这样有悖于公平原则。律师

袁女士最后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对方出尔反尔不守信誉,法院认为协议无效起不到保护协议另外一方的作用,也不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沈洁律师认为婚姻中一方有法定过错事宜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不过袁女士丈夫在外和KTV的人员喝酒,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离婚过错行为”,退一步说即便对方有过错,袁女士也不能要求法律剥夺对方的合法财产权利。离婚协议书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但是我们上文也说了这是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有条件让步,没有登记离婚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也没有约束力。本来双方约定的是协议离婚,后协商不成,袁女士选择了诉讼离婚,这和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不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袁女士把离婚协议书和夫妻财产约定混为一谈是她不能接受律师观点的原因,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夫妻财产约定针对的是现有或者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不以离婚为前提,夫妻财产约定立即生效;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是对已经取得的财产的分割,并且这种分割要等到离婚后才生效。律师

现在袁女士的丈夫愿意把大房子留给妻子,自己住小房子,在情感上袁女士可能受了更大的伤害,但是财产分割上袁女士是占据了优势,如果不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未必能分割到更多的财产。可惜的是袁女士坚决认为律师没有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双方亲笔书写的协议怎么可能没用呢。她拒绝和丈夫办理离婚,数月后其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均分财产,由于袁女士不同意离婚,再一年十个月后经过三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大房子归袁女士,小房子归袁女士前夫,袁女士补贴房屋差价款85万元给前夫。袁女士后致电给我们,因付不出房屋差价的折价款,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其后悔莫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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